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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中国税务报:计提折旧终止期税会也有差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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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7-14 16:3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月18日,笔者的文章《注意!计提折旧起始期税会有差异》在《中国税务报》B3税收实务版刊发后,有人提出一个新问题:既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始期存在税会差异,那么计提折旧的终止期是否也有税会差异呢?答案是肯定的。政策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对比上述规定就可以看出,对于计提折旧的起始期和终止期,会计与税收上的规定其实是相互对应的。与开始计提折旧强调的“新增”相对应,会计上停止计提折旧的日期,为固定资产减少的次月,强调的是“减少”;而税收上,与开始计提折旧的“投入使用”相对应,停止折旧的日期,是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次月,强调的是“停止使用”。
    举例来说,甲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于2021年6月停止使用,但一直未处置。假设甲公司选择分年度计算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上该固定资产并未减少,甲公司2021年全年都要计提折旧;在税收上,该固定资产已经停止使用,折旧只能计算半年。会计上计提的7月~12月折旧额,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须作纳税调增处理。
    总而言之,无论是折旧的起始期还是终止期,税会都存在差异,会计上强调的是物理上的“新增”“减少”,税收上强调的是实质上的“投入使用”“停止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当月即停止使用且处置,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当月停止使用但尚未处置,将会导致税会差异的存在。
    案例解析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期与终止期的税会差异,可以用一个案例来简单说明。
    乙公司于2021年11月新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并于当年12月投入使用。会计与税收上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2028年9月停止使用该设备,并于同年11月对外处置,取得不含税金额10万元。
    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乙公司2021年计提折旧=600÷(10×12)×1=5(万元);2022年~2027年,每年计提折旧=600÷10=60(万元);2028年计提折旧=600÷(10×12)×11=55(万元)。处置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600-5-60×6-55=180(万元),处置损益=10-180=-170(万元)在税务处理上,乙公司2021年不计算折旧,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5万元;2022年~2027年,每年计算折旧=600÷10=60(万元),无税会差异;2028年计算折旧=600÷(10×12)×9=45(万元)。处置时,该固定资产净值=600-60×6-45=195(万元),处置所得=10-195=-185(万元),202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15万元。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建议企业做好相关台账管理。存在税会差异的,企业应准确进行税务处理,避免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2月25日 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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