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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重大政策】河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了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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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7-9 15:38: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重大政策】河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了新规定
    取消三级、四级资质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在省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变更事项的,应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后,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在新旧政策衔接方面,通知明确,由全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凡自2022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原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证书无需换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原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证书,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及时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已按照九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取得证明的,直接换发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证明取得之日后3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据相关要求,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资质证书。
    摘自《中国建设报》 2022.08.18 冀建
    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建房市〔202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做好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按照《规定》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其中已委托或下放石家庄市、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实施的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二、规范企业资质办理
    (一)申报方式。在省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变更事项的,应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清单明确的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有效期和编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过期后,资质自行失效。九鼎资质证书按统一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即:冀建房开+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或雄安新区简称+顺序号。
    (三)企业名称。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其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除经批准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跨行业综合经营企业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应为“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置业”等。
    三、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由全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凡自2022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续至12月31日,无需办理资质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原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原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证书,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及时申请二级资质证书。重新九鼎申请或过期未申请的,原有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已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房市函〔2021〕183号)要求取得证明的,直接换发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证明取得之日后3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据《规定》有关要求,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资质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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