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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全国首例以自然人代为开具方式虚开发票的刑事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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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6-18 21:44: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全国首例以自然人代为开具方式虚开发票的刑事案件
    海湘税语2023-06-14   发表于广东
    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7个人分处两个窝点,使用大量本团伙成员或他人身份证,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受票企业的要求随意填写公司地址、开票金额、事由等信息,短短5个月的时间,代为开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亿余元,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2022年10月27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孙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汤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5月25日,威海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自然人代为开具方式虚开发票的刑事案件。
    生产经营所得为何会出现陡增
    税务部门经过初步调查,发现很可能是虚开发票引起的
    202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大数据发现威海市出现监管指标异常,2020年11月和12月,文登区、乳山市两地的生产经营所得出现陡增,同比增幅高达10余倍,遂将线索推送至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经过初步行政调查,发现个税激增是由代为开具发票引起的,且代为开具如此巨额的发票很可能是虚开。根据威海警税协作联动机制,税务机关应在行政调查工作结束,得出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后才能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但该案涉及的开票人和受票企业数量都极其庞大,行政调查明显力量不足,该局遂商请威海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威海市公安局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发现,主要开票地在文登区,故将该线索移交至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进行立案侦查,税务机关为侦查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所有涉案发票均为真实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发票所涉业务是否真实还需要进一步查明,于是通过税务部门发出协查函,以验证业务的真伪。但是,协查结果并不理想。怎么办?侦查人员决定逐张查看发票,发现受票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同时通过技侦手段发现,绝大多数开票人从未到过威海,甚至都没有到过山东。
    于是,公安机关调取了文登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监控视频,果然有新发现:有数名可疑人员在三个月内在服务厅进行“蹲守式”昼夜开票。通过对这些可疑人员进行视频追踪,发现其中7人的活动集中在文登区某酒店和某小区的出租房,且这两个地点有数量庞大的快递收发信息。公安机关通过缜密侦查,与税务机关进一步研判,确定这两处地点为虚开发票的窝点,于2021年5月将汤某某、孙某某等7人先后抓获归案。
    发票所载业务是否真实
    检察机关建议将涉案发票分为四类,进行分类处理
    虚开发票案的证据标准要求必须核实发票所载业务是否真实。而该案所涉发票共计8437张,价税合计为37亿余元,涉及的开票自然人4000余人、受票企业3000余家,如逐张核实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办案人员必须要跑遍全国30余个省区市,看起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解决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侦查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这时,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想到了检察院,及时邀请文登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丛关凤带领助理检察官郭治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共同审查证据,研究侦查方向。
    在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了犯罪嫌疑人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后,检察官建议采取分类处理、逐步推进的侦查策略。
    检察官建议将涉案发票进行分类:第一类为使用团伙成员或其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开具的;第二类为使用陌生人的身份证开具但与第一类的中介人员有重合的;第三类为利用中介向该犯罪团伙提供开票人的身份证开具的;第四类为其余发票。
    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第一类发票中挑选出以孙某雪为开票人、西安某集团公司为受票企业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3000万元,三个办案小组分赴西安、青岛以及江苏等地取证,详细侦查该宗发票的开具经过、业务真实与否。最终查明:2020年12月24日,孙某某通过李某某(中介)招揽代为开具发票业务,李某某又联系了杨某某(中介),杨某某要求孙某某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为西安某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万元,孙某某遂使用团伙成员孙某雪的身份证完成该笔交易。李某某和杨某某分别从中获利12万元和33万元。发票所载业务均不真实存在。
    初战告捷,内心得到确信之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第一类发票全部交由犯罪嫌疑人指认。经过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均供认本人与受票企业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发票均为虚开,同时也供述了第二类发票均系中介联系到汤某某或孙某某开具的,中介转达受票企业的开票要求并支付开票费,开票人与受票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的可能性。
    第一类和第二类发票的问题解决了,对于第三类发票,公安机关从该类发票中筛选出公司所在地为北京、湖北的两家公司,采用上述侦查模式,将受票企业、中介、开票自然人等所有涉案人员全部传唤讯问,调取企业账目、缴税记录等书证,查明这两家公司通过中介从汤某某、孙某某处购买发票用于虚增成本的犯罪事实。
    办案人员又对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逐条查看,从海量信息中提炼出他们对客户声称“虚增成本”“降低税收”“千万别说是咱代为开具的”等内容。办案人员经分析认为,这充分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明知受票企业找他们开票的目的是少缴税,自然不会有实际交易。
    同时,检察官也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招揽客户时,均宣传公司从事“代为开具发票”业务,且犯罪嫌疑人也辩称自己从事的是为减少受票公司的工作量而代理其开具发票的活动,实际是一种劳务活动。针对这一专业性问题,公、检两家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业务专家参会。专家在会上解释说,代为开具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为开具网络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为开具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为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汤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专家的解释从专业角度说明了汤某某等人是以代为开具发票之名,行虚开发票之实。
    在针对前三类发票展开大量侦查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调查第四类发票开票自然人的活动轨迹,经研判认为,基本可以排除他们从事较大商业活动的可能性。为了验证推断的准确性,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申请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由受票企业和开票自然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核实第四类发票所载业务的真实性,回馈信息与公安机关的推测一致,该类发票的业务不存在真实的可能性。
    开发票是为了完成招商引税任务?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提出的明确意见,引导了我们的侦查方向,节省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回忆起当时的办案过程,时任文登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于振龙由衷地说。
    经过六个月的侦查,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明了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
    为了赚快钱,2020年8月,汤某某、孙某某经过商议,决定以为企业代为开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牟利,并约定了分成比例。说干就干,汤某某在文登区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又召集了一些员工。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汤某某、孙某某通过网络等方式宣传该公司有降低企业成本的业务,吸引不少开票中介与其洽谈业务,他们向中介收取票面金额1.7%的开票费,而中介则向受票公司收取更高比例的开票费。按照中介介绍来的客户需求,他们指挥公司员工登录电子税务局,填写发票信息。做完这些,该公司员工还要负责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向客户邮寄发票。所有发票的第三联、完税证明、缴款凭证均汇总到汤某某处,作为领取政府奖励的依据。
    2021年10月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文登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7名犯罪嫌疑人均提出,他们代为开具发票是为了帮助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税任务,没有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均表示不认罪认罚。
    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办案检察官分别对每个人都进行了释法说理,并耐心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向他们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街道办事处在协议中明确要求该公司要合法合规经营,但汤某某等人为了能多领取奖励,竟然隐瞒政府以税筹的名义在网上招揽客户,为全国各地的数千家企业虚开发票,将政府作为挡箭牌的企图是不可能实现的。
    经过多次释法说理,除汤某某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当性,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属性、作用大小、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情况,经全面综合考量之后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2021年12月23日,文登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对汤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庭审中突然提出新主张
    公检联合异地取证巩固证据体系
    2022年1月至11月,文登区法院数次开庭审理该案,丛关凤和郭治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上,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针对性发问,条理清晰地分类示证质证,有理有据地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充分发表公诉意见,15名被告人均当庭再次表示认罪认罚。
    但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声称,浙江某公司与开票人有真实业务,是该公司委托汤某某代理开具发票的。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汤某某从未提出过该主张,为什么会突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公诉人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必有蹊跷,应该调查清楚浙江某公司的发票情况,于是通知公安机关针对该宗发票情况补充侦查。当时因疫情原因,文登区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将该案中止审理。
    2022年7月,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冒着酷暑共赴浙江调查取证。经询问证人,调取银行卡交易流水、缴税记录等书证,查明浙江某公司员工朱某通过中介联系汤某某为公司虚开发票2000万元,开票人与该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在进一步的侦查中发现,公安机关对汤某某等人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后,汤某某通过中介教唆朱某伪造合同、入库单、账目等资料,以应对调查,朱某依计行事。汤某某自以为该公司的造假手段高明,足以达到证实发票所载业务为真实的假象。
    虚假的表象永远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新调取的证据进一步巩固了该案的证据体系。2022年9月2日,文登区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出示新证据,依法有力地反驳了无罪辩护意见,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深刻的法庭教育。
    2022年10月27日,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涉案数额认定准确,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汤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转自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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