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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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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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假按揭”融通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一、假按揭含义及流程
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紧张,让职工以购房者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职工首付款20-30%其实根本没有支付,而是由企业出具个假收据。企业取得按揭贷款后,再根据贷款合同由企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假按揭的具体流程是:
伪造客户资料(含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审核后贷款到账(房地产公司保证金户)→房地产公司以购房者个人身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到房管局备案,不针对客户办理房产证) 。
当遇到真正购房者申请购房时,由于一房不能多卖,必须办理原客户退房手续:房地产公司到银行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到房管局撤销抵押登记(客户退房)→重新销售。
二、假按揭财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地产企业与职工为了“假按揭”而签定的销售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加大金融风险的行为,因此所签定的销售合同为无效合同。从财务角度讲,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销售收入确认不成立。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办理“假按揭”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用,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假按揭”贷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或者“其他应付款”;(这里不通过“预收帐款”科目核算,主要是和正常销售区分开来,避免给日常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日常按期计提利息支出,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分期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应分别借记“预提费用”及“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当然如果假按揭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则应将项目开发完毕前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成本对象中,而不计入期间费用;因此此时上述事项会计处理时涉及的“财务费用”科目,应相应变更为“开发成本”科目。
三、假按揭税收处理
(一)营业税
第一种观点:由于首付款其实企业根本没有收到,所以不对首付款征税,主张仅对企业在收到银行的按揭贷款后,仅就收到的按揭款项征收营业税,以后企业逐月以个人名义返还银行贷款本息时再逐月退还营业税。
第二种观点:假按揭的实质不是销售,所以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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