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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房地产财税答疑精选——违约金篇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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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3-28 11:35: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一: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我们开发的项目因建筑施工单位延误工期,我们按照规定对其罚款,请问收到罚款后需要为其开具发票吗?


    【答复】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延期罚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属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缴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发票。


    问题二:我们房地产企业向另外一标段的施工企业支付了文明施工奖,需要他们为我们开具发票吗?


    【答复】

    房地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文明施工奖,属于施工企业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另外,建筑企业从甲方所取得的违约金、提前竣工奖励、材料差价、赔偿金等费用都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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