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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九鼎财税说】实物福利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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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3-20 11:30: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九鼎财税说】实物福利个人所得税

    前几天我们刊发了《单位管饭,小心“涉税”》,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关注。大家纷纷咨询,除了食堂福利,如果员工取得单位发放的实物福利,是否涉及个税?我们整理了相关规定,详细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实物福利所得应如何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实物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可以免税的福利费有哪些?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综上,符合税法规定可免税的福利费是有特指的,仅指从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三、以福利费名义发放的各项补贴补助可以免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属于免税收入的福利费不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四、个人取得实物福利是否都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需先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起征点(现行为3500元),如果仍有余额的,将计征个人所得税。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次再见。
    文章发布时间:2018-8-8
    来源:九鼎财税说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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