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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捐赠和买赠的增值税进项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3-3-20 10:48: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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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南省税务局答复捐赠增值税进项处理
    (二)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答复买赠增值税进项处理

    (一)海南省税务局答复捐赠增值税进项处理
    问题:接受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严,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明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类似的,正常采购中即使采购方最终并未支付相应款项,因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购入方可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年2月3日
    二)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答复
    买赠增值税进项处理问题:电商在销售的过程中,客户在买满一定金额时(订单金额高于500元起赠),赠送外购的产品(赠品价值随订单的金额升高而增加,赠品单价区间为2元至200元),相当于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订单金额之中的。
    1、这个外购的产品赠送时是否要视同销售?2、客户获得这个外购的产品是与销售货物直接相关的,所赠送的赠品是为了吸引客户购买货物的需要,属于销售货物的必要支出,赠品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不得抵扣情形外,发生与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若您无法判断的,可提供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2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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