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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房开企业车位仅收管理费时,如何纳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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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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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2-12-26 14:32: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请问我司在汉房地产项目销售商业公寓,房管局备案合同中附件中约定赠送10个固定无产权车位和5个不固定无产权车位使用权至2055年6月5日,即商业房产剩余产权年限33年,期间仅收取100元个月的车位管理费,在增值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时应如何计税?感谢解答。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关于转让车位使用权增值税的问题。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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