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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房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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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2-12-19 13:5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局答疑】房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问题:
    A房地产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5000万元,第二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6000万元,第三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4000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结转计税成本10000万元。
    请问A房地产公司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要不要填写营业收入15000万元,营业成本10000万元(2018年第三季度因未交房,A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时未确认收入)?
    答复:
    (一)大连市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三)预缴税款计算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0
    (二)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本年累计营业成本。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1
    (三)浙江省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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