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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无偿配建并移交的公租房,土增清算是否视同销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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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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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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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2-12-16 17:20: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项目开发建设应政府要求,无偿配建并移交公租房,土增清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成本如何扣除(尤其涉及土地成本部分),还是同公共配套设施处理?烦请提供相关政策文件,请不要回复咨询主管税务局或者列一堆可查询的文件,却无从判断。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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