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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房地产开发甲供主材必须简易计税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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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7-22 09:09: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第9页:“(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请问:
    1、属于财税〔2017〕58号文的情况,是否必须适用简易计税,如是,是否与财税〔2016〕36号文矛盾、冲突?如不冲突,请举例区分。
    2、分包工程的材料由总承包单位提供,分包项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先答复如下:
    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除了包括符合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的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还包括其他建筑服务的,也适用该条款;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除了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以外,还包括其他建筑材料的,也适用该条款。上述规定与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没有冲突。不属于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甲供工程,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分包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属于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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