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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汇算清缴无收入时,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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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7-18 14:1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企业2020年7月注册成立,但2020年只有期间费用发生,无任何形式的收入,在进行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如果按照收入乘以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的话,因收入为0元,则可以扣除的金额也为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么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不是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扣除,不用填报广宣费调整表?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及填报说明,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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