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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回复:土增清算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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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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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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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2-6-29 14:34: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你好: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增税清算环节,目前四川省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根据哪个条款依据来判断,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四、关于按照核定征收率清算后剩余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
    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了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剩余房地产再转让,按照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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