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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施工单位水电,能给开专票吗?
问题:
请教各位大神,我们单位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由我们单位统一向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缴纳,并取得相应专票。
那么我们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水电费的时候,能给施工单位开具专票吗?
申报增值税时,水电费的销项税额可以抵扣我们取得的水电费专票的进项税额吗?
如果经双方商议决定水电费的税差由施工方补给我们,那么我们需要针对收到的税差开具收据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
①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转售电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规定,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关于“如果经双方商议决定水电费的税差由施工方补给我们,那么我们需要针对收到的税差开具收据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的问题,属于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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