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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自查提纲
一、预收收入是否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足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自查时,应重点查看在预收收入、其它应付款等科目下核算的具有预收房款性质的所有收入,包括定金、订金、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收入,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
二、已完工产品或视同完工产品是否已结转实际销售收入和成本,是否对预售收入已按预计利润率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以所开发产品是否已办理产权证明,或是否已足额与承建、供货方结算货款为依据,来判断是否需要结转实际销售收入和成本,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对于施工方已与开发企业办理竣工备案、已将所建产品交付开发企业,或产品已交付业主使用的,该项目应视同完工,并按税法进行相关纳税调整。
三、开发产品的收入计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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