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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是否可以差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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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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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6-11 14:42: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分包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建筑企业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以其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计算其收入总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再扣除成本、费用。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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