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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随同商品房开发一并建造的“储藏室、车库、地下停车位”,有的随同商品房销售,单独计价收费,不能办理产权;有的单独销售,同样不能办理产权。对上述情况在结转销售收入时,其销售成本应当如何配比结转?“储藏室、车库、地下停车位”的面积是否包括在计算单位成本的可售面积之内?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建筑物,无论是出售产权还是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独立的“储藏室、车库”,由于现行的商品房确权规定没有将层高小于2.2米的建筑物作为可供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企业销售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建造的此类房屋时,通常也不按面积出售,且售价也低于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因此,对独立的“储藏室、车库”的面积可不计入计算单位开发成本的可售面积之内。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停车场”通常是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建筑,目前,有关法规也没有明确其权属。房地产企业占有使用期间取得的收入,由于其相应的成本已经作为人防节建费计入可售面积的开发成本,因此不存在配比结转成本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会所”的各项支出,由于不属于“公摊面积”的范围,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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