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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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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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期间由另一公司垫付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建公司,筹备当时没有建帐,许多费用的资金是由另外一个公司垫付,并且记入了垫付资金公司的费用,我公司跟该公司系由同一法人投资。现在我公司想要引入资金,以体现我公司当时所付出的费用,就把以前支付的费用由垫付资金的公司列出清单,但却无法转过单据。请问:我公司现在支付的这些开支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这种情况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见,特别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时,这种代付的费用的确很难处理。对于这些开支,我们认为有两种解决方法:1.将实际情况以书面报告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征求他们的处理意见,在获取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意见后处理。2.将这部分费用作为垫资公司的投资。即在对方企业作为“长期投资-xx公司”核算,你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虽然它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支出,也无法列入开办费而逐年摊销。但是在最终企业清算时,可以相应降低该部分清算所得,从而减少清算所得税,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仍然会有潜在的税收利益,只是延缓了这种利益取得的时间。
此项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曾投资于某县卫星纸箱厂,投资额占该厂全部股份的40%,我公司对此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2年,卫星纸箱厂发生年度亏损,亏损12万元。为此,我公司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减记“投资收益”4.8万元。这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但我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进行纳税调整,认为这4.8万元的投资损失不应税前扣除。
问:这项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卫星纸箱厂发生的亏损,应由卫星纸箱厂就地结转弥补,你公司按财会制度规定调减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失,减少了你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按规定进行税前调整。
分期付款购买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问:最近我公司以月供方式购进了一台小汽车,总价合计160000元,首期付30000元,以后每个月付3000元,请问:我该怎样入账?怎样计提折旧?另外,前两天我公司购进了一台二手电脑3650元,我该怎样入账?还需要计提折旧吗?
答:企业以月供方式(即分期付款)购买小汽车等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总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首期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余款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以后每个月支付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按照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企业购买的二手电脑等,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如不是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该内部承包费应当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近日,我公司将公司固定资产承包给另一家公司经营,经营期五年。双方签约,该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经营,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购销业务均在我公司一本帐中核算,利润共享。该公司每年尚需支付我公司承包费20万元。请问这20万元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016号)规定,企业将资产出包、租赁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是要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但是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该公司付给你公司的20万元承包费不用缴纳营业税,因为你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行为属于你公司内部分配行为,不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股东可以要求撤资退股吗?
问:我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约占公司40%股权,股东人数约17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本人向公司提出要求撤资退股,并按公司净资产确定转让股权的价格。但公司要求按照原始股价格进行结算,我不同意。后在召开的股东会中有6名股东同意转让,10名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且占公司股份48%的大股东也不同意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我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较难实现。请问我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股?公司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我的股权,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之规定,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不能退股,公司非有法定事由也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若你想将所持之公司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你的出资,不购买的就视为同意转让。如果你的这项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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