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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下车库的讨论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6 10:33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0-25 16:08: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地下车库不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因此,地下车库只要没有计入公用面积,业主就没有为此付出任何费用。而开发商又进行了相应投资,实际上也按容积率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所有权当然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配套”只是对用途的说明,但不能说明产权归属。小区的配套设施类型有多种,如花园、广场、地下车库等。但不是所有的配套设施都应当归业主免费享用。“配套”只说明可以给业主提供便利条件,业主有机会获得车库。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是业主免费使用、拥有。

      因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处分(包括出售)的权利,当然,开发商处分自己权利时不排除存在损害部分业主权益的可能。比如,有的业主现在没有车,不可能买车库,等他有了车,又买不到车库了,从实质上讲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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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10-25 21:45:07 |只看该作者
    对有产权的部分,开发商是可以销售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08-10-26 10:59:50 |只看该作者
    分析得很有道理,在实际工作中,车位有的省市能够办产权,有的不能办产权,因此,房地产在出售车位时,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分歧,是按租赁处理还是应按销售处理?
    当然出售或出租人防的车位,个人认为应按出租业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7-12 06:37
  • 签到天数: 450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2-12-23 06:35:56 |只看该作者
    支持这说法,地下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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