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121|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房地产财税答疑精选——汇算清缴票据相关问题(二)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9-3-28 15:13: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某房地产集团下属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如何确认?

    【答复】房地产集团下属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增值税
    房地产集团下属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的租金,自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集团下属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来源:九鼎财税说

    二、房地产集团下属物业公司预收的年度物业费,收入如何确认?

    【答复】房地产集团下属物业公司预收的年度物业费,分为增值税收入确认方法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具体如下:

    1、增值税

    预收年度的物业费,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开具发票的,依据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提供物业服务完成的当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预收年度的物业费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10-26 09:52
  • 签到天数: 528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9-4-12 11:52:3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10-26 09:52
  • 签到天数: 528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9-4-16 09:14:29 |只看该作者
    再次重温一下,啦,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