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总体得分73.64,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从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中国最好名次。时隔10年,中国再次进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年度十大改进经济体之列。
我们在看到部分地区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关注不足。本次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把上海和北京作为样本城市,其中,上海权重为55%,北京为45%。而国内更多的地区营商环境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做房地产财税咨询10多年,我见证了太多的房地产企业的痛苦经历。一开始被政府各种优厚的招商引资政策所吸引,其中常用的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和“税收返还”。但是企业一旦缴纳土地出让金投入开发后,就印证了一句话,“时间它告诉我们,爱过的人可以再换,说过的话可以不算”。
结局是,很少一部分有胆有实力的企业和政府对簿公堂,但是也难免输了官司,君不见,最近刷屏的崔永元教授叫板最高人民法院的“陕北千亿矿权案”。更多的企业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因为根在那里,还要在当地发展。
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企业和政府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审慎,被政府设定的优惠条款利益模糊了眼睛。例如,常见的约定有“企业投资开发,依法纳税,然后政府对企业缴纳的各项税种地方实际留成部分,按照约定比例返还”。
事实上,企业签订了类似的合同后,已经进入了政府设定的圈。
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00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规定,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起一律停止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果确实需要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也许还有小伙伴会说,国务院2015年不是已经发文说了,地方承诺的税收返还可以继续执行吗?
是的,国务院确实说过。《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全文见附件)文件规定“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总体精神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在2015年5月10日之后的政府承诺,仍然没有法律保证。
据此判断,地方政府没有被国务院批准的有关税收先征后返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擅自作出的退税的决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属于2号通知中规定的扰乱税收秩序和违背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原则的行为,属于无效条款,政府无返还税款之义务,一旦涉及法律诉讼,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
尤其是对于那些名声在外的地方,“习惯性不作为,缺乏契约精神,企业一旦安营扎寨开始投入,当地政府大小部门就会开始行使“JQK”手法(先勾进来,再圈起来,然后再**尅”,企业投资要谨慎。
总之一句话,企业投资之前,应首先睁大眼睛,然后处理好合同。
附件: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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