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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房地产财税答疑——所得税预提费用》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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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8-12-7 10:01: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预提费用列入计税成本?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预提(应付)费用可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


    (一)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举例说明】

    九鼎房地产公司出包给鼎鼎建筑公司的办公楼,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因故没有如期办理结算,九鼎房地产公司只取得了鼎鼎建筑公司出具的17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九鼎房地产公司如果有充分的相关证明资料,那么在计算已完工写字楼计税成本时,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不足部分可以预提200万元(2000×10%),按1700+200=19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入计税成本。

    如果已经开具了1900万元建筑服务发票,此时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不足部分再预提200万元(2000×10%),则合计金额大于合同总金额,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则应该按照合同总额2000万元计入计税成本。

    ——//////////——

    版权说明:本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孙炜财税课堂》
    原文精彩:http://suo.im/4Gxs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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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10-26 09:52
  • 签到天数: 528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8-12-13 14:08:19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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