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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拟推行的新准则之讨论稿,拟推行的新准则适用于这些审计师——参与过不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证券发行。
拟推行的新准则要求,参与此类证券发行的审计师须遵守一些行为要求。
根据AICPA, 除非满足某些标准,审计师并不被认为是参与了发行文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并不排除审计师自动参与了发行文件。
AICPA指出,虽然某些证券的发行不用注册,但是它们仍然受到1933证券法案“反欺诈条例”的限制。该法案禁止任何人在发行和销售证券时误导和删除重要事实。因为证券交易委员会不能直接管理无需注册的证券发行,所以它对参与此类发行的审计师也没有要求。因为没有法规禁止这种行为,公司如果有此类证券发行,可以无需经过审计师的同意就将审计报告加入到发行文件中。而受联邦贸易委会管理的特许经营,则并不要求审计师参与。
当政府债券的发行文件中包括了审计报告时,AICPA就审计师的职业责任提供了行业审计指导准则。该准则描述了什么情况下审计师被认为是参与了发行,以及这种情况下需要履行的程序。
“某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将参与政府证券和其它不需注册的证券发行加入风险管理。”AICPA说道,“他们会在委托书中加入一项条款,要求客户需要经过审计师的同意才能将审计报告加入发行文件和披露中。”
在A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明确审计标准之前,旧准则包含了“应该”这个说法——这使审计师们相信是行业准则要求的。但是,在新的准则中,“应该”这个词将会被修改或删除,并且也不再强调哪些行为构成“参与”,或者定义为对参与非注册发行的审计师的要求。委员会之后会设立专项小组,处理参与非注册发行的审计师的相关问题。
拟推行的新准则将适用于2018年6月15日之后提交的,有审计师参与的发行材料。在2016年10月13日之前AICPA已征集完对讨论稿的意见。
上述关于“公司能够未经审计师同意就将审计报告加入无需注册的发行材料中”,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大多数委托书中都会有“未经审计师明确同意不得将审计报告加入任何文件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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