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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房地产企业筹资费用全攻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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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11 09:05: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企业筹资费用全攻略!

    一、借款利息



    二、财务咨询费/财务顾问费及其他

    三、政策依据
    1、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第一条:“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章来源:金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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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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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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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8-5-11 11:28:20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10-2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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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8-5-11 11:31:30 |只看该作者
    很想阅读一下,多谢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10-26 09:52
  • 签到天数: 528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8-5-11 11:32:09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3-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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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5#
    发表于 2018-5-11 17:05:5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6-2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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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18-5-12 16:29:43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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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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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14 15:27: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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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08:56: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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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08:56: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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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08:57: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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