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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福建国税2017年7月12366解答发票开具的13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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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9-27 12:42:27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国税2017年7月12366解答发票开具的13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福建国税2017年7月12366解答发票开具的13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2017年09月19日          福建国家税务局


    摘自《2017年7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34.什么是二维码便捷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采用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82号)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软件分PC版和手机版,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各地要将软件发布在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上,便于纳税人下载。”
    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自愿下载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便捷开票。

    35.发票助手软件是否是免费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助手软件的温馨提示》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用。”
    因此,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36.发票失控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195号)第一条规定:“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的失控发票采集范围、处理流程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因纸质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毁损的专用发票,不得纳入失控发票范围。”
    因此,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

    37.分支机构如需领用自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是否必须由其总机构提出申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见附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原则上每次申请冠名卷票数量为一年左右的使用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冠名卷票。
    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申请自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需要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可以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38.开具收购发票的单位应将哪些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单笔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有金融结算原始凭证和记录;属于送货上门的,应有销售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
    因此,开具收购发票的单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留存原始凭证备查。

    39.养殖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是否需要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自产,不需要开具收购发票。

    40. 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哪一联可以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规定:“三、卷式发票的内容
    ……
    (二)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
    ……
    3.当需要查阅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发票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
    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只有一联,如销售方需要纸质凭证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

    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购来的废品,是否属于销售旧货?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废品不属于旧货,应按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商品种类较多,应如何附列清单?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处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第十点:“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应税项目与总局最新编码表无法一一匹配的,除个别项目编码项目只有二三级外,编码应至少具体到第四级;这意味着同属于最细分级编码的应税项目才能汇总开具发票。”
    商品种类较多时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4.为房地产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是否需要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的要求规范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二、项目建设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因此,工程监理服务属于鉴证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监理服务的提供方也不属于项目建设方,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45.纳税人购买健康保险,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销售方办理过免税备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6.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为1万元,月购票量25份。本月临时发生一笔大额收入,是否可以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购票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因此,你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来源:福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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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0-4 21:38: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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