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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热点解答】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装能否税前扣除?汇总三十五个纳税人关心的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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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9-26 10:3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热点解答】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装能否税前扣除?

    汇总三十五个纳税人关心的税前扣除和抵扣问题~~

    1.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认证后丢失了,业务怎么处理?
    2.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认证前丢了,业务怎么处理?
    3.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该怎么办?
    4.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5.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多久?
    6.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7.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
    8.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9.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10.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1.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12.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3.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14.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15.个人转让住房,已缴纳的维修基金能税前扣除吗?
    16.给出差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7.保险公司发生哪些情形时保险保障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18.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9.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标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或者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
    20.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2.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装能否税前扣除?
    23.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24.企业关联交易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非居民企业有哪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6.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7.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8.在建工程购买的材料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增值税?
    29.工资条上哪些条项目可以税前扣除?
    30.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应取得什么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进行差额扣除?
    31.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32.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吗?
    3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吗?
    34.完税凭证可以抵扣吗?
    35.“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情况有哪些?
    ☟☟☟
    热点问题解答
    1.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认证后丢失了,业务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认证前丢了,业务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多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存10年。

    6.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7.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8.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11.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12.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13.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14.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15.个人转让住房,已缴纳的维修基金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16.给出差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7.保险公司发生哪些情形时保险保障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18.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9.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标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或者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20.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装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装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23.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4.企业关联交易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25.非居民企业有哪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26.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7.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8.在建工程购买的材料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增值税?

    可以认证相符后抵扣增值税,应分期抵扣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29.工资条上哪些条项目可以税前扣除?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益性捐赠。个人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30.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应取得什么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进行差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1.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2.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外,扣除率调整为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相关规定: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3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4.完税凭证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5.“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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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0-4 21:26: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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