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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营改增,以房抵债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之“三流合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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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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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9-17 23:52: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三流合一的含义及目的
    1.“三流合一的具体含义:我们常说的“三流合一”并非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并没有这一词。
    事实上,“三流合一”是在增值税监督管理实践中,被归纳总结概括出的概念,用以指代增值税监管标准。所谓“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据流(发票的开票人和受票人)和货物流(劳务流、服务流)做到相互印证。具体而言是指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服务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同时付款方、受票方、货物、服务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简言之,只有在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个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也为同一主体时,纳税人才能够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三流合一的目的:以票控税,防止虚开“三流合一”是“以票控税”的延伸和具体应用。“以票控税”是我国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群众基础,长久以来演化出“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的指导思想。“三流合一”便是上述思想的实践化,最为符合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税收监管要求。通过对“三流合一”的严格把控,防止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从而达到“以票控税”的监管目的。
    二、以房抵债的三种主要情形
    情形一:房地产企业拖欠施工企业款项,房地产企业以房抵销工程款;
    情形二:房地产企业拖欠施工企业款项,房地产企业以房抵销工程款,但是抵销给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
    情形三:A房地产企业拖欠C施工企业工程款,B房地产企业以自己的房屋代A房地产企业抵偿给C施工企业。
    三、以房抵债的应税行为及三流合一分析
    情形一的分析
    1.应税行为分析:(1)施工企业向房地产企业销售了建筑服务;(2)房地产企业以房屋抵债,实际上是销售了房屋。对情形一进行上述细化之后,不难看出该情形存在两种应税行为:一种是建筑企业销售建筑服务,另一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就上述两种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应该分别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三流合一分析:(1)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房地产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是缺少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款的现金流;(2)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施工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是缺少施工企业支付房款的现金流;
    情形二的分析
    1.应税行为分析:(1)总包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房地产企业;(2)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3)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销售建筑服务或货物给总包企业;(4)房地产企业与总包企业之间的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5)房地产企业对总包企业的债务抵销;(6)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或者材料供应商的债务抵销。在对情形二细化之后,我们可以看到该情形下存在三种应税行为,分别为:总包企业销售建筑服务,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销售建筑服务或货物,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  
    2.“三流合一分析:(1)总包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房地产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缺少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款现金流;(2)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缺少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支付房款现金流;(3)分包企业或者材料供应商销售建筑服务或者货物给总包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货物)流,但是缺少总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或货款现金流。
    情形三的分析
    1.应税行为分析:(1)C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A房地产企业;(2)B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给C施工企业;(3)A、B房地产企业之间由于B的代为清偿行为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B房地产企业对A房地产企业享有债权。在对情形三进行细化后,两种应税行为一目了然,即:C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B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
    2.“三流合一分析:1)C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给A房地产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缺少A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款现金流;(2)B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C施工企业,具有票据流、服务流,但缺少C施工企业支付房款现金流。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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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6-9-19 11:29: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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