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看了几家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之后的科目设置,发现好几家企业设置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这一核算科目,笔者非常诧异,急忙提出让企业修改科目设置。为什么?因为这一科目设置不符合税会的基本处理规定。 在增值税的核算中,非常严格地区分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是税率,按照税率计算的是“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是征收率,按照征收率计算的是“应纳税额”,而非“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而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对于房地产和建筑业老项目以及一些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在核算时一定要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案例1】甲房地产公司对于房地产老项目A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销售了10套房子(房屋已经交付业主),收到含税销售款1050万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5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万 【案例2】甲房地产公司对于房地产老项目B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本月销售了10套房子(房屋已经交付业主),收到含税销售款1050万元,则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5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5.95万(105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5万(1050/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