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帐务处理与会计科目》明确的156个一级会计科目中已经没有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是否意味着企业以后不可以再设置该两个科目了? 答:关于实施新准则后是否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财政部没有明确的说法。目前有两种观点: 其一是,不需要再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理由有三: 1、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与“负债”定义的要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与“负债”了。 2、我们知道《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征求意见稿)所列举的会计科目是有“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的,而财政部以“财会〔2006〕18号文”正式发文《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时,又没有了该两个科目。这应该不是一种“疏忽”,而是有意取消了,当然是不能使用了。 3、既然财政部已经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如果我们再使用,可能存在着较大的涉税风险的。 其二是,可以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理由是: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文)明确规定: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由此可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应该说也不是不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