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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过渡”风险不宜让纳税人一个人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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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5-10-14 10:58: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营改增自2012年始,到现在,依然在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行业格局,这是从大了说,从小了说呢,也深刻着影响着我们纳税人处理税务问题的标准处理,以及与税务机关产生不同理解之时的争议,而这些,我们如何来理解,过渡期的风险,到底如何来分清责任、不让纳税人一个人抗呢?
  政策本身的不明确
  比如对于哪些事项归属于营改增范围,哪些不属于,这就没完没了的折腾,各地的口径也是百花齐放,一时如此多矫,后来更是出现了很多的解释、问答,让纳税人想知道都难了。
  单说如“代理”这个事,有的地方认为是营业税的事,代理在营改增范围中是列举的,有的地方说这个合同约定不清楚,代理有时就是介绍一个客户,相当于咨询的意思,所以当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些代理商户就去税务机关办理了营改增确认,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面虽然有“投机”的一面,但是出现这种情形时,如果我们的税务机关来检查,有的同志可能就提出,这属于不合规取得的专用发票,“NO,NO”,既然我管不了对方如何,但我的地盘我要纠正过来,如此呢,要求纳税人不得抵扣之用,再严格一点,所得税前都不让扣除的。这种只管自己不管对方的检查的结论,显然让纳税人很“痛苦”,即使在这美好的节日里。
  小编认为,一个营改增的过渡期,本身就是过渡,政策过渡、行为过渡,政策不明确的风险不宜让纳税人来承担,只要在大盘里有的人交了税,有的人抵了税,没有占国家便宜的“筹划”,不宜简单的处理,而应认可这种行为的存在及在税法层面的认可。其实这种过渡期的范围,问题多了去了,彼此“打架”的都有。
  政策本身的理解有误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政策的同步存在,且各管一摊,有时难免会“走火”,所以在理解起来,有时就要关注政策的差异性。
  比如,一个大型的电子设备供应商,跟客户约定的交易方式是货物价加运费价格来收费,但是这个企业本身并没有自己的运输车队,都是外包的运输。在发票的开具上,注上了“货物价格”及“运输费用”,税率都按17%开具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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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16 10:38: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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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21 16:24: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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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23 14:36:16 |只看该作者
    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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