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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6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6】162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根据“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请问:此文件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在2006年10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有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一条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但是,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指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该文件并没有规定执行日期,这种情况下发日期即为执行日期,根据新文件的规定,2006年10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不缴纳印花税的,从2006年11月27日起应按照新文件的规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要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成文日期:2006-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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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细思量 于 2008-9-18 20:0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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