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按揭方式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黄德荣 银行按揭方式是指按揭人将物业的产权转让于按揭受益人(银行)作为还款保证,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物业的产权转让回按揭人的销售方式。银行按揭方式大量用于大宗商品,如商品房等。本文对银行按揭方式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如下分析: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在符合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开发产品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面积已由有关部门测定;二是已与客户签订了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三是房屋已经客户验收,对房屋的结构、销售面积及房款购销双方均无异议,并与客户办妥了交付入住手续,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预售开发产品所收到的首付款、按揭款、定金等一般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开发产品完工交付确认销售收入时由“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基本案例 2014年4月1日,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现房(商品房)一套,总价为100万元,收取定金1万元。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首付30%,银行按揭担保保证金为20%。房屋开发成本为60万元。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收到定金 借:银行存款 1 贷:预收账款 1 (2)签订合同,收到首付款(房屋总价的30%,预收的定金抵首付款) 借:银行存款29 贷:预收账款 29 (3)按揭贷款到账 借:银行存款50 其他应收款——担保保证金 20 贷:预收账款 70 若收到首付款与按揭款均在同一会计年度发生的,则(2)(3)分录可合并为: 借:银行存款 79 其他应收款——担保保证金 20 贷:预收账款99 (4)确认收入实现时 借:预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开发产品60 (5)签发房产证交给银行,收回担保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20 贷:其他应收款——担保保证金 20 税务处理:首付款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实现,而会计上未作收入,会计收入的确认比税法收入确认要迟一些。本例中如果首付款日与按揭款到账日在同一会计年度不作纳税调整;如果不在同一会计年度,首付款日所在会计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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