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7-14 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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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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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根据配比原则,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会计上并没有确认销售收入,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会计上做会计分录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没有放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填报说明中也没有提及,因此,在采取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后,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抵扣不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因此,不论对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采取什么会计处理方法,只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预缴时计入期间费用(影响会计利润,相当于是抵扣了),汇算清缴时就不让抵扣;如果预缴时没有计入会计利润,汇算清缴时可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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