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5-4-17 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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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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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侠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06]21号规定,从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我公司4年前将土地投入到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在部分土地上修建并已开业五星级酒店一家,在酒店经营2年后公司进行派生分立 ,将未开发的土留在原公司(并已办理了开发资质),酒店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新公司。现在分立税务备案过程中,税务部门提出因公司由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需要对5年前投资环节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请问:税务局观点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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