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925|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规] 土地增值税新政重磅文件出台,房企分立合并何去何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5-3-23 15:35: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2017-7-21 06:58
  • 签到天数: 126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5-3-23 16:24:25 |只看该作者
    我怎么什么内容也看不到,是不是网站有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30 09:39
  • 签到天数: 73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5-3-23 17:19:57 |只看该作者
    新文件,新精神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29 12:20
  • 签到天数: 303 天

    [LV.8]以坛为家I

    4#
    发表于 2015-3-23 18:24: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29 12:20
  • 签到天数: 303 天

    [LV.8]以坛为家I

    5#
    发表于 2015-3-23 18:36:4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18:13
  • 签到天数: 358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6#
    发表于 2015-3-24 06:15:59 |只看该作者
    新政策,值得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2-25 11:50
  • 签到天数: 52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15-3-24 10:42:20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8#
    发表于 2015-3-24 13:56:44 |只看该作者
    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我们看了没什么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8-25 17:04
  • 签到天数: 676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5-3-24 15:26:4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0:09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0#
    发表于 2015-3-24 21:32:29 |只看该作者
    2006年21号文第5条和这不矛盾呀,为什么作废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