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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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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1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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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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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5-3-19 12:49: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若干具体填报口径问题,修改意见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之5.“104从业人数”填报说明中,“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经商财政部同意,修改为: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4行填报说明,“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算利润总额的金额”,删除“税后”二字。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说明,“二、表内、表间关系”中(一)第4行第12列、第5行第12列。修改为:第4行第12列=第4行第3-8-9-10列,第5行第12列=第5行第3-9-10列。
    四、《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说明
    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4列“税收金额”中,“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修改为: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
    (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二)列次填报中,“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上述第17列后,增加第19列。
    (二)上述“(二)列次填报”之4(1)中,“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上述“小于”修改为“大于”。
    六、《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中“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2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的金额”,修改为: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1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的金额。
    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
    (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2.”中“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上述“表A100000第19行”修改为: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
    (二)“二、表间关系(二)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修改为: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当表A100000第19行>0),或者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当表A100000第19行<0)。
    八、《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说明
    (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中“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二)“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12.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三)“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17.“第17列‘合计’:填报第6+9+15列的金额”,上述第17列修改为第16列。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说明
    “一、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中的“第2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将第2列改为第3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司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下称纳税申报表)印发后,各地反映一些具体填报口径问题。为保证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现对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省市税务机关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司对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个别错误内容作了修改,具体见《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详见附件)。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数量多、涉及税收政策业务和逻辑关系复杂,填报难度大。为保证新纳税申报表有效贯彻实施,对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存在的争议内容暂不修改,各省市税务机关要认真加强研究,以便纳税申报表再版时统一考虑。
    二、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4]596号)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贯彻部署,及时修改CTAIS系统和金税三期等相关逻辑关系。未使用CTAIS系统和金税三期的部分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及时修改完善纳税申报软件,方便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三、今年上半年,我司将对纳税申报表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工作调研,督促工作落实,确保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5年3月17日
    抄送: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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