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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屋被征收(拆迁)取得补偿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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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18 19:01: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屋被征收(拆迁)取得补偿款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3〕39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经研究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现将单位房屋被征收(拆迁)取得补偿款涉及的税收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对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而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土地价值补偿,视同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不征营业税手续。
    (二)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停工损失费、过渡安置费、拆迁奖励费等非房屋价值补偿,不征营业税。
    (三)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分别对土地、房屋价值单独评估。未单独评估的,房屋计税价格按土地、房屋总价值的20%计算。
    (四)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收入,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免征。
    (五)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收入,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 号公告)的规定执行;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操作流程。
    1、被征收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办理不征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手续。
    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⑵《征收补偿协议》。
    ⑶不征营业税和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
    2、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作如下处理:
    ⑴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
    ⑵经调查属实的,由区地税局税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对土地价值补偿办理不征营业税手续。对全部补偿收入,下达免征土地增值税批复。
    ⑶对房屋价值补偿,依法征收营业税,并为其代为开具网络发票。
    ⑷对不征营业税的补偿收入,为其代为开具税务收据。
    ⑸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实行跟踪管理。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之前,经市国土规划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且经核实为政府道路、桥梁、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比照上述意见执行。对其他因商业利益需要,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依法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三、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被收购人的房屋补偿部分,按第一条的第一、三款执行。土地补偿部分不征收营业税手续,仍按《市地税局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事宜的通知》(武地税函[2012]7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本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日
    1、关于征收与拆迁区分规定的解读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屋被征收(拆迁)取得补偿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39号)文件明确了拆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问题,关于征收与拆迁的区别,首先是行为主体的区别,拆迁是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征收是政府与被拆迁对象的行为,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其次,市场主体凭国土规划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来进行拆迁,各级政府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房屋,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拆迁补偿收入,拆迁后土地用于道路、绿化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的拆迁补偿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根据39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只要取得政府下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无论该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是否用于公益性项目,其拆迁补偿收入均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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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20 08:32:47 |只看该作者
    讲的好,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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