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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武地税发〔2013〕30号-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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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18 18:5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3〕3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近几年来,我局积极探索,锐意创新,紧紧围绕税收政策的落实和重点税源的监控,着力加强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管理、税款预征管理、清算申报管理、清算审核管理和减免税管理,全面提升了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税款预征不到位、清算申报不规范、审核力度不够大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登记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是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起点,把项目摸准、摸实、摸全,将项目信息按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登记好,对后续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意义重大。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各局要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十五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省局核心系统内进行项目登记,同时在房地产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录入管理。
    (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跟进项目的开发进度及销售情况,将职责落实到每一个税收岗位,对房地产一体化系统中涉及的内容要进行跟踪录入,并充分利用房地产一体化系统信息,通过分析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
    (三)在做好项目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依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并按规定的分摊方式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
    二、进一步严格土地增值税的税款预征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既能够保证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又减少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税款集中入库带来的不均衡税收风险和欠税风险。因此,各局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
    (一)对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进行滚动开发或多宗土地同时开发的,要求纳税人必须分项目进行纳税申报,并依率开票征收,方便项目清算时能够准确归集已缴税款。
    (二)抓好“三个比对”,既要将纳税人的申报收入与网络发票开具数据进行比对,又要将纳税人的申报收入与月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同时还要将纳税人的申报收入与房管部门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单位提供的各开发项目预售收入信息进行比对,从而有效防控预征不到位的税收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管理
    纳税人符合《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纳税人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项目,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局必须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下达清算通知书,并按要求将下达清算通知书的房地产项目上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二)各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要求纳税人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清算申报资料(见附件1),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表、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及各类附表(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对报送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资料,资料补正后予以受理。对纳税人清算申报应补缴的税款应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对纳税人清算申报应退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按审核结论办理补(退)税手续。
    (三)各局对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期内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应自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核查补的税款,应自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除加收滞纳金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局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将纳税人清算申报表和补缴税款税票复印件上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管理
    各局在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清算审核。
    (一)各局要立足自身,成立专业团队,对开发项目的税款预征、收入结转、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财务核算及原始凭证使用、申报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等情况全面进行审核,对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清算通知书的项目,9月30日前应完成清算审核并下达审核结论,并将审核结论文书复印件上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二)因清算审核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各局也可依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与审核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18号)规定,委托第三方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审核。市局每年将对当年通过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协会年检且符合市局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准入审核,确定当年入围参与清算审核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各局在市局审核公布名单范围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的方式,在各局税政、法规、征管、财装、监察、督查内审等部门全程参与和现场监督下,选定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清算审核。受托税务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审核报告和相关附列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后,通过纳税评估或清算审核,认定纳税人申报的清算项目应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审核表》上详细注明核定征收的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对纳税人下达相关文书,不能简单一核了之。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管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及审核资料是税收征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为了防止成本重复列支、税款少征等现象发生,各局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资料管理要求,保存保管好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省、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及工作要求,将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税务机关清算审核资料等进行整理入册(见附件3),实施专门的档案化管理。
    (二)各局要在征管资料库建立专区负责存档,并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年度纳入《武汉市税收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管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涉税事项较多,涉税金额较大,各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管理,尤其是随开发项目清算的普通住宅减免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市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和土地增值税减免的审核要求,结合“先办后审”工作流程及岗位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在减免税管理平台中录入减免税信息。
    七、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在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筹集地方财政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局要按照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适当倾斜,清算工作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
    (三)各局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培训力度,大力加强业务骨干的培养和培训,为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市局将结合近几年管理经验,编写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手册,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能力。
    (四)市局每年4季度将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案卷评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按照执法过错责任予以追究,从而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质量,强化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意识。
    (五)市局将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力度,将房地产项目管理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纳入季度考核,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和清算审核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率达到100%、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率达到100%。               
    附件:1、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表、申报表及各类附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入册清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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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20 08:33:09 |只看该作者
    讲的好,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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