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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除西藏、宁夏、青海)国家税务局。
解析:如果说这个文件是对20号文件的明确解释,第一只有两种人可以享受:一是“院士”二是享受“政府特贴”的。第二说的是:“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免税。
其实,早在2002年我省就有对20号文件的进一步解释吉地税函[2002]77号,而且对确定免税工资奖金的口径定为:“人事部门批准的标准”这一点应该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一至。对“专家”的解释口径与这个文件也基本一至,讲得更具体,大家可以看一下。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节选)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按国发〔1983〕 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报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2]77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报得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发[200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中有关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对上述人员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以人事部门所批准的离休退休工资额度为标准;对其取得超出标准以外的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2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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