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5-8-23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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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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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国企,非房企)有一块工业用地18亩(出让方式获得),己取得立项批文(批文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即单位业务综合楼项目,投资额4000万,总建面2.6万平米,自筹资金)及四证。A公司想在3亩地盖职工集资楼,然后将剩余土地转让。在2012年原开发商己经进行了土方开挖和桩基工程且己完成。但因某种原因中止了合同,截止现在己过去2年,A单位怕收回土地,又重新找一家B公司。现在和B谈判:1、15亩土地价按原价(A公司原购买价)2、免费给A盖2000平米办公楼。问题:1、按城市管理法第39条要达到投资额的25%才能转让。按立项批文:要达到总投资额4000万的25%,所以A公司找一家施工单位建造职工集资楼约1万平米,以达到转让条件.现和B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合同,转让标的是1.6万平米建筑面积的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建设权及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是土地价加分摊的部分前期费用和桩基的工程款.不知道这样签是否正确?2、转让方及受让方的分别缴纳哪些税?怎样计算?无偿建造办公楼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该怎么处理(账务和税务处理)?3、转让方取得的四证己经过期,其中施工许可证己被收回,是否会影响过户,怎么办?可以补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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