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出让转让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这25%怎么理解?比如一家公司有一块工业用地,占地18亩,其中2亩地作为职工集资楼,剩余16亩转让。己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和四证(除预售许可证外)。规划总建筑面积25000平米,其中职工集资楼10000平米。己经缴纳了前期报批费用,配套费、设计费、勘察费等150万。之前有一家开发商接手盖职工集资楼,干完土方开挖和桩基工程(约400万)后不干了。至今该款项也未支付。即闲置了将近2年时间,由于政府不断催促,这家公司才重新寻找下家。 1、按房产管理法净地不能直接转让,只能转让项目了。那么计算25%怎样计算?是按这总的18亩的投资额计算还是按转让这16亩的投资额计算?若按18亩的总投资额计算,项目总的建安是4600万(从中标文件中得到)即建设投资要达到4600万*25%=1150万才可办理过户。对吗? 2、给受让方谈判的价格是免费给转让方建一栋办公楼(约300万),16亩的地价400万,再承担一些前期费用(气象费、配套费、设计费等)和桩基工程300万。在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时转让价款写多少呢?是办公楼的建造价值+400+300呢还是400+300呢?转让方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怎样计算呢?(转让方原取得18亩土地的成本是450万) 3、为取得这16亩土地还有其它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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