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税务检查前,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检查,查出涉税问题,填写《自查报告表》提交税务机关并补缴相应税款。这样做,一方面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正涉税问题的机会,另一方面提高专项检查的工作效率,减轻下一步正式检查的工作量。但是,正式实施检查时,是不是就可以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自查并“纠正”的涉税问题搁置一边无须核查呢?纳税检查的工作实践表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的涉税问题不仅不能放在一边,而且还应重点核查。 案例一:某企业《自查报告表》显示,该企业自查补缴了两个年度一次性年终奖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但检查人员查看《自查报告表》发现,与实际发放的、人均数额较大的一次年终奖相比,其补缴税款数仅占发放数的5%,明显偏少,于是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但财务人员却推说无法提供,最终在检查人员要求下才说出实情,原来,该企业自查时发现,上一年度一次性年终奖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于是决定补扣补缴,但由于人数太多,计算太麻烦,就采取了简便办法,将一次性年终奖总额乘5%计算出结果并进行了补缴,这样做,不仅计算方法不正确,最关键是少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款,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一次性年终奖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重新进行了正确的计算,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二:某企业《自查报告表》显示,该企业通过自查发现上一年度有一笔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于是填写《自查报告表》并补缴了相应税费,但检查人员查看《自查报告表》所附税票复印件发现,补缴税款“所属期限”填写的是补缴的时间,而不是上一年度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间,这个错误导致自查的税款并未真实补缴,而是抵顶了今年的税款,检查人员指出了这一问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三、某企业《自查报告表》显示,该企业通过自查申报补缴了2012年转让一处房产所涉及的一笔土地增值税,检查人员根据转让时的原始资料对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重新核算,未发现问题。但检查人员凭直觉认为可能还会有别的问题,于是,通过税务机关信息平台查阅该企业近三个年度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房产税缴纳均衡,未出现房产转让后,房产税缴纳减少的情况,于是就此疑点询问财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说出了实情,原来,该企业前几年从别的公司购买了这处房产作办公楼用,未办理房产证,于是认为无须缴纳房产税,在此房产转让前两年的时间里一直未申报缴纳。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显然,该企业转让的房产少缴了房产税,检查人员向该企业指出了这一涉税问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四: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主动出示《自查报告表》表明其已认真进行了自查,并查出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且已补缴了税款。检查人员没有就此止步,而是进一步查看了其业务招待费列支情况,结果发现,企业财务人员犯了一个很低级的错误,他们将纳税调整表当中的“账载金额”理解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将纳税调整表当中的“税收金额”理解为“营业收入”×5%,并将它们的差额作为纳税调增数额,这样做的结果是少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检查人员重新计算了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验分享:《自查报告表》内容不多,仅反映企业自查的基本情况,但检查人员如果有了耐心、细心,加上职业的敏感,完全可以把《自查报告表》上抽象的数字变成检查涉税问题的线索,从而在实际检查工作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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