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为推动房产销售,促使客户尽快办理房贷按揭,尽快回笼资金,推出了代业主垫付全部首付款(即零首付)的销售策略。双方还约定,对房地产企业垫付的钱,在交房时由客户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该企业垫付首付款时和收回垫付首付款时收取的垫付资金利息及业主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均未缴纳营业税。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4-7-31 15:48
先回复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4-7-31 15:50
后学习
作者: aabb09818
时间: 2014-8-1 17:33
学习学习
作者: longlongago
时间: 2014-8-2 00:38
我想多了解相关信息,拜托,让我看看。
作者: denningdun
时间: 2014-8-4 10:01
学习学习
作者: luyunhai
时间: 2014-8-5 14:01
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吕从江
时间: 2014-9-3 18:21
正在学习中
作者: tuyn143322
时间: 2014-9-11 15:59
学习学习
作者: 轩昂2010
时间: 2014-9-11 17:27
学习学习
作者: 风雨无阻lhf
时间: 2014-9-11 18:14
我认为这个业务分开来讨论就很明晰的:开发公司借款购房人,当作一个业务来核算;购房人付首付按正常购房来算,是另一个业务。不知对否?
作者: 如影无风678
时间: 2014-9-20 16:19
先回复
作者: 学山飞狐0917
时间: 2015-4-22 22:23
值得学习
作者: 轩轩521
时间: 2015-4-23 08:33
学习一下
作者: wubo8311
时间: 2015-5-9 11:35
好好学习学习
作者: 3250333
时间: 2015-5-11 19:20
学习下,不错
作者: yrmxs
时间: 2015-5-12 09:26
9876543210
作者: zznina
时间: 2015-5-12 09:36
看看学习学习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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