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8-2-24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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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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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开发商为了自身的避税和业主的契税等问题,就将精装工程单独剥离给另一个独立法人的装修公司来收钱开票(这时候你要注意签订销售和装修两份不同的合同),这样至少规避了土地增值税环节。以上做法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提醒注意的是,一定是业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期由开发商主导由业户与装修公司签订精装合同。开发商可以以收房款模式收取装修款,最后结算房款时退给业户,业户不收款直接转付给精装公司。(以上开发上以收房款名义代收精装费是掌握主动权问题,否则不需要代收)。对于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合理规避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洞悉法规,合理规避。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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