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yrmxs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土增清算中 分摊成本时普通住宅部分是否可以把毛坯和精装分开摊销成本?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9-2-6 00:24
  • 签到天数: 21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1#
    发表于 2014-6-18 14:02:34 |只看该作者
    学习看看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2#
    发表于 2014-6-19 14:03:06 |只看该作者
    有些开发商为了自身的避税和业主的契税等问题,就将精装工程单独剥离给另一个独立法人的装修公司来收钱开票(这时候你要注意签订销售和装修两份不同的合同),这样至少规避了土地增值税环节。以上做法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提醒注意的是,一定是业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期由开发商主导由业户与装修公司签订精装合同。开发商可以以收房款模式收取装修款,最后结算房款时退给业户,业户不收款直接转付给精装公司。(以上开发上以收房款名义代收精装费是掌握主动权问题,否则不需要代收)。对于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合理规避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洞悉法规,合理规避。供参考。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9-2-6 00:24
  • 签到天数: 21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3#
    发表于 2014-6-23 11:11:3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看看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