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862|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税总便民办税 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5-10 19:44: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明确提出首位接洽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人员,必须对纳税人所办事项负责到底,确保纳税人话有人听、惑有人解、事有人办。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介绍,首问责任制是规范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税务总局通知从首问责任人、适用范围、责任部门、办理原则及标准、后台支撑等方面对首问责任制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到底。受理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税收工作建议等,都要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和举报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及信访事项按专门规定处理。纳税人以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办理涉税事项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
    ——职权范围内事项限时办结,职权范围外事项准确引导。首问责任人承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涉税事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答复;资料不齐全或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所有办理要求或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承接属于职权范围外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将纳税人指引到相关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税务机关职责范围之外的要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文明规范服务,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首问责任人受理纳税办理涉税事项时,要礼貌热情、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或者拒绝。
    ——跟踪问效承办情况,责任不落实将受追究。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首问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投诉。
    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首问责任作为践行“三严三实”,落实税务总局提出“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要求的重要抓手;细化措施,稳步推进,形成立得住、行得通、管得好的首问责任推行、管理、考核和督促机制;狠抓落实,注重长效,通过纳税人意见征集、明察暗访、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首问责任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是税务系统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又一重要举措。自1998年税务总局首次提出要在办税服务厅推行首问责任制以来,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和推广,切实提高了办税效率,得到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的广泛认同。这次税务总局出台的首问责任制度,明确内容,统一标准,在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将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4-5-13 11:40:14 |只看该作者
    都问了这么多年了,也没见好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