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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甲供材料”涉税一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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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1-8 12:33: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家都是业内人士,我直接说要点:
      作者做了功课,值得尊重。但这一点: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部分600万元。合同注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与乙方的合同中仅规定,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此种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据此,合同外“甲供材料”即甲方应按提供建筑业劳务材料金额600万元于建筑工程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作者说“甲方可以自采600万材料,收增值税发票,然后甲方视同自己建筑工程交纳建筑也营业税600万后增加建筑工程成本”。这个处理方式是错误的,我认为既然是外购存货转入工程成本,进项税金转出后,可以视同自营劳务行为,就是自己单位的基建部门自己盖几间厂房,是属于不征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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