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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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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土增税黑洞》的疑点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11#
    发表于 2013-12-25 10:51: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山 于 2013-12-25 10:52 编辑

    【正文】

      然而,经过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华发公司这位负责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早在200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对100%转让公司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也就是说,华发集团的子公司华发股份虽然购买的是该集团另外三家子公司的股权,但是这三家公司除了共同拥有这21万平方米的土地之外,并没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这样的交易行为是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李劲松经过测算发现,华发集团操作这21万多平方米土地,涉及土地增值税超过1亿元。




          这个说法站不住脚

        1.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全部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

    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A:首先我们来说说这个文件使用的局限性,这个文件属于个案批复.还是属于特别的个案批复,涉及到三个具体的公司,因此说明了这个文件对其他地区不适用,因为,文件抬头没有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另外也没有下文抄送.
          有些省区的税务机关发现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就明确答复此类的股权收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福建省:
          尊敬的纳税人: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未抄送我省。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须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月11日
           B: 股权转让实质是一个税负转移的过程,即转让方只交所得税,把应该交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转移给受让方,并没有造成税收流失,税收流失与税负转移的概念混淆了.假如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那么是不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那么看看这个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年9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能源总公司、深圳能源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桂地税报[20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据《报告》反映,1997年初,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你区钦州市投资创办了深圳能源(钦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公司”),两家分别占有钦州公司75%和25%的股份。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这两家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于2000年5月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后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钦州公司原有的债务仍由转让方负责清偿。
          在上述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并未先将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解散,在清偿完钦州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将所剩余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收归转让方所有,再以转让方的名义转让或销售,而只是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不论是转让方转让股权以前,还是在转让股权以后,钦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原属于钦州公司各项资产,均仍属于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所有。钦州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C: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同一个事项,专门下发两个批复,说明了什么?说明这个个案的非常特殊性!! 利用特殊性的文件来套用说明,这个不合理.
          
           D:我们退一步来讲,就是说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那么就一定对国家有利吗?
           假设,按照所谓合理的文件规定,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下文专家已经测算出来了要补缴1.4亿,那么是不是国家占便宜了?
           不一定
           因为,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后,那么政府就视同认可了土地的价格现在是7.626亿,原来是2个亿,现在增加了2.8倍,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例规定,成本可以加计扣除20%+10%,那么扣除成本就单一土地成本变成了9.9138亿,扣除成本从原来的2亿(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加计扣除),现在变为9.9138亿.是不是会影响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少缴土地增值税?这个还真的有可能存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12#
    发表于 2013-12-25 10:55: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山 于 2013-12-25 10:56 编辑

        【同期】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李劲松

      它(华发集团)所赚的土地增值利润是4亿6千多万元,按照规定标准测算,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是1亿4千多万元。




          这个估计专家算错了!
          我们来算算:
          按照专家说的,土地增值利润是4.6亿,那么就可以推算出来,花费到土地的成本为7.626-4.6=3.026亿
          总体增值率为4.6/3.026=152.02%
          那么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6*50%-3.026*15%=1.8461亿
          专家推算出来的1.4亿,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三个项目的增值率不会同时达到这个152.02%,这个情况可能会存在,但是,把一个项目降低到100%以下,就可能会存在另外一个项目要超过200%,既然是测算,那么就要平均测算,这样平均下来,专家还居然能算少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13#
    发表于 2013-12-25 11:07:17 |只看该作者
    因为未写完,所以要待续...................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7-29 17:10
  • 签到天数: 256 天

    [LV.8]以坛为家I

    14#
    发表于 2013-12-25 15:32:25 |只看该作者
    简直太好了,留名慢慢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15#
    发表于 2013-12-25 16:01:0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山 于 2013-12-25 19:46 编辑

      【正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要求,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当在土地转让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按照这一规定,华发集团在2009年初就应该缴纳这笔超过1亿元的土地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2009年初华发集团就不应该缴纳这笔超过一亿元的土地增值税,因为它应该不应该不缴纳,它所属的税务机关最清楚,就是因为它没有缴纳,就说明了所属的税务机关认可它不缴纳的理由,毕竟让专家说的超过一个亿的数字,就是给他们税务机关一半的好处,他们也不敢同意不让企业不缴纳.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6-24 15:19
  • 签到天数: 88 天

    [LV.6]常住居民II

    16#
    发表于 2013-12-25 16:51: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17#
    发表于 2013-12-26 08:11:15 |只看该作者
         那么华发集团应缴的这笔超过1亿元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了呢,当记者前往珠海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进行调查时,接待我们的重点税源管理股负责人却告诉记者:企业交没交税,税务部门要保密。
       
         1.问的前提就有问题,你怎么确认人家必须缴纳,就问是否足额缴纳.

         2.假如你的提问是这样"企业不应该缴纳的一亿多的土地增值税,你们税务机关是否收取了?"估计还会有一个满意的回答.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18#
    发表于 2013-12-26 08:12:44 |只看该作者

      【同期】珠海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重点税源管理股股长周卫国

      交不交税的问题是吧,我们是为企业保密的。


          正确,税务机关不隶属央视管理部门.没有必要向他们汇报,如果都要说给他们听,那就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19#
    发表于 2013-12-26 08:14:41 |只看该作者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一定要把已交的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相关税费列入经营成本,并且要在报送工商年检的年度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然而,今年4月,记者和李劲松一道,在珠海市工商局逐年查看了华发集团从2008年至2012年的工商年检报表,却没有查找到有关缴纳1.425亿元土地增值税的记录。

      记者调查发现,华发股份除配合母公司华发集团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涉嫌偷逃土地增值税外,华发股份本身在土地增值税上也另有文章,其2012年报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华发股份应付税金中,仅土地增值税就高达6.54亿元。

      专家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年报中,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应付税金、应交税金都是企业自己已经完成清算、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而实际尚未缴纳的纳税额。也就是说,华发股份在年报中算出的这6.54亿元土地增值税,虽然企业自己已经完成了清算,但是并没有向税务部门交纳。专家指出,这样操作的结果,实质上就是企业变相欠税。


        1.你能确定企业已经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了?那专家不应该忘记说出来看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2.专家说的对,说明人家上市公司的报表比较规范,假如是应交未交,我想,税务机关这一关都无法通过,即使通过,申报而未交,目前税务机关的先进系统就会自动出现一个滞纳金,那么6.5亿的滞纳金应该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估计他们企业都会受不了.也不会那么傻,1.425亿的土地增值税都可以不交,报表上隐瞒一个6.5亿应该不是大的问题.
        3.因为没有搞清楚房地产税金的计税依据和交税时间,就说人家未交,这个真的说不过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20#
    发表于 2013-12-26 08:16:19 |只看该作者
      【同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

      比如说你算出来是应当交一千万的税,这就是你的应付税金,如果说你没交的话,那你就欠税了。


            这个还真的可以说不是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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