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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股东借钱不还 该怎么税前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idyll    时间: 2008-8-19 09:18
标题: 老股东借钱不还 该怎么税前列支?
房产公司股东借了房产公司一大笔钱,当时也没签定借款协议, 后来股东方经营不行,就把房产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后, 就不打算归还这笔借款了。

现在房产公司打算起诉老股东,不过估计收回来的比例不足10%,  那剩下的90% 是不是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呢?
作者: lxb    时间: 2008-8-19 09:28
与经营无关的借款损失不能扣除
作者: 凤宇    时间: 2008-8-19 09:32
可以按财产损失情况向税务机关打报告,申请税前抵扣。
作者: 古木西风    时间: 2008-8-19 09:56
应该报税务局审批作为财产损失
作者: idyll    时间: 2008-8-19 10:19
我大致查询了相关法规,有几个观点:

1、这属于关联交易, 所以损失税前列支,包括坏账准备都要特殊要求;
2、与经营无关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但借款到底算不算经营无关, 何况真的损失掉了,难道税务就干看着,这也不合理阿?
3、如果打官司, 取得税务局认可, 或者关联方破产了, 还是可以税前列支的。

头痛啊, 打官司还得花诉讼费。。。。
作者: lxb    时间: 2008-8-19 11:44
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作者: lxb    时间: 2008-8-19 11:46
老兄,是不是股东筹逃注册资金哦?想通过坏账来核销此问题吧
作者: idyll    时间: 2008-8-19 13:05
原帖由 lxb 于 2008-8-19 11:46 发表
老兄,是不是股东筹逃注册资金哦?想通过坏账来核销此问题吧


嘘, 不能瞎说, 听了老股东要怕的。

请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的规定: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作者: 写轮    时间: 2008-8-19 18:11
真是烦的事啊,哈,,
作者: lxb    时间: 2008-8-19 20:15
股东向企业借款是“正常交易”?股东借款是“应收账款”?
作者: lxb    时间: 2008-8-19 20:19
给法院审理吧!到时给老股东判一个抽逃注册资本罪!!!!! :L
作者: idyll    时间: 2008-8-20 09:20
原帖由 lxb 于 2008-8-19 20:15 发表
股东向企业借款是“正常交易”?股东借款是“应收账款”?


关联交易那时肯定的,  但谁又说不能母子公司之间资金拆借了?  难道美国公司之间不拆借, 拆借之后难道不是 挂往来款, 其他应收款。
作者: lxb    时间: 2008-8-22 14:16
^_^
作者: 心随你动    时间: 2008-8-24 17:45
第一、股东向企业借款不是应收账款;
第二、经法院判决无法收回的借款,可以凭判决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股东久借不还的财务,如果不存在第二种情况的话,税务应按分红处理。
作者: lxb    时间: 2008-8-25 19:12
那老股东太很了点吧!把注册资金抽回了还想抵扣国家税收
作者: lxb    时间: 2008-8-25 19:25
哈哈,对头对头,不仅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要按财税[2003]158号视同分红缴纳个税。企业是法定代扣人还要接受罚款
作者: 阿昌    时间: 2008-8-26 00:15
多谢,楼主辛苦了。
作者: idyll    时间: 2008-8-26 12:46
原帖由 lxb 于 2008-8-25 19:25 发表
哈哈,对头对头,不仅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要按财税[2003]158号视同分红缴纳个税。企业是法定代扣人还要接受罚款


?   怎么说, 法人企业难道还要代扣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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