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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法释【1999】3号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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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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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10-14 13:4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3号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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