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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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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9-26 22:19: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解读

    一、政策口径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职工上下班通勤车、包车服务,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单纯提供代驾服务、运钞车运钞服务、汽车装潢服务、汽车清障、牵引、施救等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4、试点实施前纳税人从事快递业务,暂按以下方式处理:凡在试点实施前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凡在试点实施前按照“交通运输业”或“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的,纳入试点范围,如纳税人用自有车辆从事快递业的,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如纳税人委托其他公司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的,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在旅游景点内提供的索道、缆车、观光电车、水上观光的游览船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
    1、纳税人提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服务,按“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信息技术服务
    1、金融机构提供的清算和结算业务,国际、国内银行卡(如银联、VISA等)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服务,劳务中介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2、出售电信流量业务、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3、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属于财税【2003】16号中所称增值电信业务范围的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四)文化创意服务
    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设计服务、城市规划和园林景观设计服务、净化工程设计服务,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在电视节目、电视剧、体育比赛、展览等活动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冠名费,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按“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征收增值税。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单位转让播映权业务,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征收增值税。
    4、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不征增值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征收增值税。
    (五)物流辅助服务
    1、纳税人提供的码头拖轮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征收增值税。
    车辆通行费、过闸费,不征收增值税。
    2、港口、码头、市场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除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之外的车辆停放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的搬家业务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服务中包括商检代理服务的,一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代理报关服务” 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从事商检代理劳务的,不征收增值税。
    (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纳税人提供的汽车租赁、出租塔吊、花卉租赁、影像制品和图书出租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2、场地(摊位)租赁以及与场地(摊位)租赁一并提供且属于场地(摊位)组成部分的柜台出租,不征收增值税。
    (七)鉴证咨询服务
    纳税人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及国家相关营改增政策明确规定的,征收增值税,未明的其他鉴证、咨询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的汽车年检服务,按“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按“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纳税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按鉴证咨询――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市场调查服务,并利用调查结论向委托方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的,按“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高速公路收费、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信用评估、车辆上牌、植物养护、公证处的公证业务、翻译、健康咨询、医疗咨询等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其他
    纳税人提供代购代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招标代理、保险代理、经营移动业务代理、房产中介和房地产经纪业务、物业管理、担保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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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9-26 22:43: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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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9-26 23:00: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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